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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管字第1103028025號函修正第2、6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110.09.08 修正)》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財政局設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審議會),審議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之價格。前項審議會之組織,由財政局定之。 」,為規範其作業細節,本府財政局前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嗣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九 日修正。 茲因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規定之外聘委員性別比例及第六點規定兼職費之支領等與相 關規定有別,爰經參酌「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原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現已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解釋函令,刪 除外聘委員性別保障比例、得支領兼職費或交通費等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之規定。(修正規 定第二點)。 二、刪除審議會委員得支領兼職費或交通費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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