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 總說明(112.10.06 修正)》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於 108 年 7 月 24 日訂定全文二十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迄今已 時隔多年,為落實完備本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建構免於性騷擾之職場環境,並配合 臺北市政府 112 年 6 月 19 日府授人考字第 1123005160 號函重申市府對於性騷 擾零容忍,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配合辦理相關之事項,爰檢 視修正本要點,共計修正十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立法院 112 年 7 月 3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該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之部分條文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其餘條文自 112 年 8 月 18 日公布日施行,爰修正法規名稱。(修 正第一點) 二、新增性騷擾申訴管道專責處理人員及修正申訴專用電子信箱域名。(修正第五點 ) 三、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名稱及委員人數上限與外部委員比例。(修正第八 點) 四、配合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名稱修正酌修文字。(修正第十點、第十一點、第 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 五、新增本要點未盡事宜之相關規範及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8-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北市家防人字第11230118362號函修正第1、5、8、10~13、15、16、2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