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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8303267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作業要點總說明(108.10.18 訂定)》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七十三條:「非公用財產之不 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因土地重劃、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用或 其他特殊情形必須交換,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及第七十四條:「各機關已使 用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房地,或基於業務需要,必需互相交換, 經雙方同意者,得以交換產權方式,依法定程序處理。」等規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得於符合法令限制下,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辦理交換。 目前臺北市非公用不動產之交換作業尚無明確法令規範,可供一般社會大眾瞭解辦理 交換案件時須檢附之文件及程序。為規範其作業細節,茲依本自治條例、臺北市畸零 地使用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要點及參酌其他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相關法令規定,擬訂本要點,以提升作業效能並讓申請人有所依循。 本要點計十一點,其重點如下: 一、揭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補充規定本自治條例第七十三條所稱便利完整使用及第七十四條所稱基於業務需 要之情形,及地上市有建築改良物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申請人申請交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人有不符規定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之處理方式與法律效果(草案第三點)。 四、明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七十三條但書規定,辦理交 換案件時之作業程序,及管理機關與申請人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准後交換 方案之處理機制及法律效果(草案第四點)。 五、明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草案第五點)。 六、列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不得辦理交換之情形(草案第六點)。 七、列舉私有不動產不得辦理交換之情形(草案第七點)。 八、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或需求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之交 換案件,應依照相關程序及應檢附不動產使用計畫(草案第八點)。 九、明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價格之計算方式,準用本自治條例第八十二條有關「 出售」之計價規定(草案第九點)。 十、明定依本要點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捐及地政規費之負擔方式(草案第十點)。 十一、本要點所需相關書表格式,授權由本府財政局另行訂定(草案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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