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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都建字第1116145645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發函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新建及改建廁所設置原則修正總說明(111.06.30 )》 一、依臺北市議會第 13 屆第 15 次臨時大會議員提案:「建請市府參考新北市民廣 場所設之『多元生理用品放送機』,於所轄機關(構)之性別友善廁所,優先提 供多元生理用品,推行月經友善文化及平權環境。」、臺北市議會第 13 屆第 7 次定期大會第 5 次會議(111 年 4 月 13 日)決議及性別平等辦公室 111 年 4 月 18 日府授社婦幼字第 1113063243 號函建議修正「臺北市政府新建及 改建廁所設置原則」,於第十一點如廁貼心設施部分,增列「生理用品供應盒架 或機台」為有效提升本府公共環境品質並兼具示範效果,爰修正「臺北市政府新 建及改建廁所設置原則」。 二、本原則共計十二點,本次修正第十一點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第十一點第六款廁所內得設置貼心設施,增列「生理用品供應盒架或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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