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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總字第1103011288號函訂定全文1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訂定說明(110.09.22 訂定)》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主管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中央要點)第十二點第三項,地方政府各機關、學校、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購 置及租賃公務車輛、管理用車輛,準用該要點之規定。本府於一0八年三月八日訂頒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租賃及管理公務車輛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就 中央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予以補充規範。 現行補充規定除規範公務車輛購置、租賃等事項外,亦涉及車輛管理層面事項;然有 關車輛管理事項,中央係由交通部主管之車輛管理手冊統一規範,考量中央要點與車 輛管理手冊兩者法制體系各有區分,且本府實務上就公務車輛之諸多管理作為已臻成 熟,惟迄未完成法制作業,宜就本府公務車輛管理層面另訂專屬規範,以利各機關完 善公務車輛之管理,爰擬具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與相關法規之適用順序。(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關於車輛之定義,及依牌照登記之車別種類分類方式。(第二點) 三、明定本要點關於公務車輛車別種類之認定方式及授權本府秘書處訂定相關資料數 據之統一格式。(第三點) 四、明定本要點關於公務車輛依其公務用途之分類方式及其定義。(第四點) 五、明定得申請調派公務車或報支計程車資、租賃車輛事由,及跨機關支援用車之管 理與費用負擔原則。(第五點) 六、明定禁止使用機關現有車輛、計程車或租賃車供人員上下班搭乘及其例外規定。 (第六點) 七、明定各機關常態用車需求取得車輛之方式。(第七點) 八、明定一級機關清查閒置及低度使用車輛之機制、認定標準,暨車輛免納入清查之 要件。(第八點) 九、明定一級機關清查閒置車輛之作業程序及本府核定處理原則。(第九點) 十、明定一級機關核定低度使用車輛之改善措施及報本府備查作業程序。(第十點) 十一、明定公務車輛核銷油料控管機制,及公務車派車作業程序。(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公務車輛停放之場所安全控管機制。(第十二點)十三、明定公務車輛保 險事宜。(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得免稅費之公務車輛相關注意事宜。(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公務車輛日常保養維護注意事宜。(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公務車輛報廢、延後報廢事宜及判斷依據。(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公務車輛應納入各機關內部控制查核項目,及實施管理工作檢核等事宜。 (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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