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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1614201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要點總說明(111.12.07 訂定)》 一、查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要點係補助民國 92 年以前領得使 用執照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建 築物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為鼓勵公寓大廈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達到發 展低碳及智慧城市目標、使各公寓大廈社區與時代發展接軌成為電動車友善社區 、並使更多市民受惠,爰另訂本補助要點。 二、本要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立法目的。 (二)第二點:明定補助之主體與時間。 (三)第三點:明定補助項目、金額上限及不予重複補助。 (四)第四點:明定申請之主體、時間及所需要之文件。 (五)第五點:明定案件審核及補助費用撥付作業方式。 (六)第六點:明定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應提供公寓大廈住戶使用。 (六)第七點:明定申請者應返還補助款之情形。 (七)第七點:明定年度補助費用之來源及預算用罄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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