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委託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及獎勵要點」總說明(112.01.07 訂定)》 近年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積極擴增停車場方便民眾使用,除停 管處營運部分外,也積極辦理委託民間業者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期能透過便利的停 車服務減少車輛違規停放的情形,也希望能藉此對臺北市道路交通順暢的目標盡一分 努力。 停車場的運作管理和服務品質直接影響到民眾對於停車場及管轄單位之觀感,良好的 服務與管理亦可提高民眾對於機關之滿意度。因此,政府有責督促委託業者改善經營 品質,提昇其服務績效,藉此增進民眾使用停車場之意願。 本計畫期能透過評鑑作業,進行既有評鑑指標之評估,並蒐集足夠反映政策規劃需求 的訊息,以擬訂適當的之停車規劃,協助停車場業者營造更理想的經營環境並提供民 眾更友善且便捷的服務,另期能藉由評鑑過程,使業者有互相觀摩及經驗交流之機會 ,而評鑑之成果,可列為日後委外招標評選優勝廠商之參考,以提升本市公有路外停 車場之整體服務品質,本要點共計十一點,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停車場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設置評鑑小組及成員。(第三點) 四、明定評鑑小組成員保密義務。(第四點) 五、明定評鑑小組之任務。(第五點) 六、明定評鑑之項目。(第六點) 七、明定評鑑之頻率、程序、方式、審查程序會議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第七點) 八、明定評鑑之等級。(第八點) 九、明定評鑑之獎勵方式。(第九點) 十、明定評鑑之懲處方式。(第十點) 十一、明定本要點所需經費之來源。(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北市停營字第11230511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2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