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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6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第8點~第10點條文;刪除第22點條文,原第23點~第25點條文修正移列為第22點~第24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 明(114.10.07 修正)》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五 日公布實施。配合本府社會局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133105942 號函 檢送修正「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酌修部分文字,另為提升 行政效能及精實行政程序,下修本中心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委員人數,修正要 點如下: 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自七人下修為六人,調查小組委員人數自五人下修為三 人,以精實作業程序及提升行政效能。(修正條文第八點) 二、配合「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本」,酌修部分文字,及原第二 十二點於政府機關不適用之,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九點、第十點、第二十二 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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