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總說明(113.06.25 訂定 )》 本處前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依本府勞動局「事業單位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範本)」訂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為相關申訴措施。茲因「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全文三十四條,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於同日修正公布 大部分條文且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兩種法規內容不盡相同,爰依「性騷擾防 治法」、本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範 本)」、「性別平等工作法」、本府勞動局「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事業單 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分別訂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本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之定義。(第二點) 三、本要點性騷擾之態樣。(第三點) 四、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效預防及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應有作為 。(第五點)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受理單位。(第六點) 七、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提出時效。(第七點) 八、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委員組成人數、會議運作方式。(第八點) 九、性騷擾事件申訴方式、申訴書內容及申訴書補正程序之規定。(第九點) 十、調查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之處理程序。(第十點) 十一、性騷擾事件調查時應遵守之迴避原則。(第十一點) 十二、性騷擾事件調查原則。(第十二點) 十三、調查性騷擾事件相關協助及罰鍰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性騷擾事件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之事項。(第十四點) 十五、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規定。(第十五點) 十六、對性騷擾行為人之懲處、追蹤等規定。(第十六點) 十七、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調解之規定。(第十七點) 十八、提供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諮詢協談等服務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第十九點) 二十、不得對申訴人、其他參與行為人等不當之差別待遇。(第二十點) 二十一、對被害人之相關資訊應予保密之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本要點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罪,準用之規定。(第二十二點) 二十三、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本要點訂定及修正程序。(第二十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4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