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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公字第1133003826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倉庫管理查核作業要點訂定總說明(113.07.09 訂定)》 臺北市市政大樓(以下簡稱市政大樓)機關眾多,空間有效運用及資源管理尤顯重要 。臺北市政府為促使各機關落實倉庫管理作業,使市政大樓各機關倉庫空間合理及高 效利用,以提升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並維護市政大樓整潔及安全,爰訂定臺北市市 政大樓倉庫管理查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市政大樓倉庫使用管理原則。(第三點) 四、明定市政大樓倉庫管理查核作業以「自行查核」及「小組查核」之分級方式辦理 ,「小組查核」由相關機關組成查核小組執行,並由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 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訂定查核小組查核之項目及評分標準。(第四點) 五、明定查核小組之評分等第及相關複檢機制,及各機關未有效利用倉庫空間無故閒 置或經複檢未有效改善情節重大者,倉庫得由公管中心收回運用。(第五點) 六、明定查核小組查核及複檢結果之處理方式。(第六點) 七、明定各機關應依查核小組查核及複檢結果,辦理獎懲之相關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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