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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6-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1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總說明 (113.07.26 訂定)》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受僱者或求 職者之申訴權益,基於「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等面向,以遏阻性騷擾 事件發生,期提供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更友善且安全之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作權之性 別平等,爰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一點, 其要點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性騷擾事件適用本要點處理之依據及例外規定。(第二點) 三、明定適用對象及性騷擾行為之禁止。(第三點) 四、例示性騷擾行為之可能情形及樣態。(第四點) 五、明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知悉工作場所 性騷擾情事,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五點、第六點) 六、明定本中心應有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義務。(第七 點) 七、明定申訴程式及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第八點) 八、明定申訴撤回之效力。(第九點) 九、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中心最高負責人之申訴管道。(第十點) 十、明定本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之組設。(第十一點 )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原則。(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十二、保密責任。(第十四點) 十三、迴避原則。(第十五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申訴事件辦理期限、例外規定,及非公務人員之申訴人得另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訴之管道。(第十六點、第十七點) 十五、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之議處或處理。(第十八點) 十六、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九點) 十七、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第二十點) 十八、本中心申訴管道。(第二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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