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訂定總說明(113.08.0 7 訂定)》 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本處於一○八年九月四日 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原要點), 為本處處理性騷事件之執行依據。 茲因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正內容及相關子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自一一三年三月八日全面實施生效,原要點規定內容已有大 幅需調整之處,本處爰停止適用原要點,並因應原要點之停止適用,分別新訂「臺北 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臺北市 都市更新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本要點為本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為 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而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規範, 本要點共計二十四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為原則法,應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特別規定 。(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之定義。(第三點) 四、明定性騷擾之行為態樣。(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之行政措施。(第五點) 六、明定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及申訴時效。(第六點至第七點) 七、明定本處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成立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其 成員人數、相關比例限制及運作方式。(第八點至第九點) 九、明定明定性騷擾之申訴、受理方式及處理程序。(第十點至第十二點) 十、明定本委員進行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遵守之調查原則及正當調查程序。(第十 三點) 十一、明定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第十四點) 十二、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完畢後,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之事項。(第十五 點) 十三、明定本府將申訴事件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循序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第十六點) 十四、明定本處員工之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應依規定懲處與處置,並予以追蹤 、考核及監督。(第十七點) 十五、明定除權勢性騷擾外,性騷擾事件得為調解,原則上不停止調查程序進行,並 得經調解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第十八點) 十六、明定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社會、心理及法律 資源。(第十九點) 十七、明定應定期辦理或參加性騷擾相關知能之教育訓練。3 (第二十點) 十八、明定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相關程序中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 之差別待遇。(第二十一點) 十九、明定對被害人身分資訊之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 (第二十二點) 二十、明定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查程序外 ,準用之。(第二十三點) 二十一、明定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專責單位及聯絡方式。(第二十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北市都新人字第11360206822號函訂定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