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總說明(113. 08.07 訂定)》 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本處於一○八年九月四日 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原要點), 為本處處理性騷事件之執行依據。 茲因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正內容及相關子法「性騷擾防治準則」、「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自一一三年三月八日全面實施生效,原要點規定內容已有大 幅需調整之處,本處爰停止適用原要點,並因應原要點之停止適用,分別新訂「臺北 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為本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 則第三條規定,為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而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規範,本要點共計二十五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規範之禁止行為。(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認定之行為態樣。(第三點) 四、明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及教育訓練。(第四點至第五點) 五、明定本處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六點至 第七點) 六、明定應為相關行政措施,以保護非本處所能支配或管理之員工,其免受性騷擾之 權益。(第八點) 七、明定本處處理性騷擾事件應予保密,並保護申訴人不因申訴遭受不利之對待。( 第九點) 八、明定本處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成立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其 成員人數、相關比例限制及運作方式。(第十點至第十一點) 九、明定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處員工性騷擾時,本處應踐行共同調查之相關程序。(第 十二點) 十、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處處長時,被害人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逕向 本府提起申訴。(第十三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之申訴及受理方式。(第十四點) 十二、明定撤回性騷擾申訴之方式及其一事不再理效果。(第十五點) 十三、明定性騷擾申訴案應遵守之調查原則及正當調查程序。(第十六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申訴案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保密義務、迴避程序等事項。 (第十七點至第十八點) 十五、明定性騷擾申訴案之調查結果移送程序、處理期限、救濟管道及暫緩調查等相 關事宜。(第十九點至第二十一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本處對行為人應為懲戒或其他處理,並對於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有求償權。(第二十二點) 十七、明定對性騷擾行為應予追蹤、考核及監督。(第二十三點) 十八、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教育 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第二十四點) 十九、明定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專責單位及聯絡方式。(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北市都新人字第11360206822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