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總說明(113.08.09 訂 定)》 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保障受僱者或求職 者於執行職務或求職時遭受性騷擾之情形,課予雇主對於性騷擾行為之防治義務。爰 配合上述修正內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臺北市政 府主計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計 二十五點,其重點說明如次: 一、明定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 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禁止之行為。(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行為之綜合審酌之情形。(第三點) 四、明定本處應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應辦理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第五點) 六、明定本處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之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第六點) 七、明定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事業單位,本處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七點) 八、明定於非本處所能支配或管理之工作場所本處應提供員工必要之防護措施。(第 八點) 九、明定性騷擾申訴處理保密之原則。(第九點) 十、明定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設及決議方式等。(第十點) 十一、明定本處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之組設。(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行政院主計總處約僱統計調查員、派遣勞工如遭受性騷擾之處理程序。( 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被申訴人為本處處長之處理流程。(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事件申訴程式及書面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性騷擾申訴之撤回及其效果。(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申訴調查及保護相關人員隱私之原則,並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 答辯機會。(第十六點、第十七點) 十七、明定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之迴避原則。(第十八點) 十八、明定調查結果內容及處理方式,以及本委員會決議之處理。(第十九點) 十九、明定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期限及救濟途徑。(第二十點) 二十、明定已進入司法程序之申訴暫緩調查、決議。(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經調查屬實者之懲戒及處理。(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明定性騷擾行為之後續追蹤、考核及監督。(第二十三點) 二十三、明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本要點之情形。(第二十四點) 二十四、明定本處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管道。(第二十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1-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5點;並自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