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11177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113.12.24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並要求所 屬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於一百十年五月六日訂頒「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府職場霸凌 注意事項);復為精進本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分別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八 日及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共兩次修正本府職場霸凌注意事項,以利實務運作。 因應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院授人綜字第一一三一○○二○四一號函,請各 機關全面檢視機關之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規定,強化員工保護、縮短調查時程及落實執 行等機制,以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並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 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本府為落實上開行政院要求,並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本府 職場霸凌注意事項爰配合修正相關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各機關應利用正式會議、教育訓練及多元管道宣導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 申訴管道;增訂本府人事處每年規劃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課程,以及本府公務人員 訓練處年度辦理管理才能發展班期課程規劃,應納入情緒管理、領導效能等主題 ,並對於各類人員辦理實體課程。(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新進人員報到時,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明確告知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之單一窗口 資訊;各機關受理申訴之專責人員應每日查收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明定各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專責人員,及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與 決議人員,均應落實執行迴避及嚴守保密原則;明定各機關對於上開人員違反保 密原則及相關人員違反不利處分禁止原則者,應追究相關責任或予以必要之處分 。(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增訂各機關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後對於是否受理之決定,應先提交申訴 處理委員會予以審認,以符客觀及專業原則;明定各機關應於收受職場霸凌申訴 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認。(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明定申訴事件經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認無第十點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應立即啟動 調查程序;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 完成,必要時經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修正 規定第十一點) 六、明定各機關對於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落實執行對被申訴人之責任檢討、 調整職務、教育訓練及專案輔導等具體作為;增訂「面談紀錄表」及「專案輔導 成效評估表」之附表。(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七、增訂各機關對於申訴人之其他關懷協助措施。(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八、增訂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按季統計分析職場霸凌事件處理情形,陳報機關 首長;本府人事處每半年統計分析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場霸凌事件處理情形陳報 市長。(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