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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動字第1146074794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機關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5.20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下稱本基金),為擴大本基金之資金用途,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業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三二九四0號令修 正公布,為辦理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及補助其他與勞工權 益相關之費用,爰以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北市勞動字第一一三六0九二一五四號 函訂定發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機關管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各機關執行業務之需求,爰擬具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五點修正草 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四點:為保障勞工申請相關補助權益,年度進行中有超過預算之需 求得函報勞動局追加補助金額。 (二)修正規定第五點:配合各機關至年底仍有執行業務之需求,爰修正各機關得預 估保留款及延後繳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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