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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商字第114602048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4年6月16日生效
  • 《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總說明(114.06.13 訂定)》 近年坊間常有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且因從事麻 將、撲克等涉賭不法情事發生增多,而前開營業項目非屬特許行業,業者不須檢附許 可文件即可登記營業,然依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經商六字第○九三○二三○七 八九○號函及一百十二年五月八日經商字第一一二○○五九七九○○號函,皆已釋明 「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定義內容並未包含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或撲克牌等, 且非屬公司、商業所營事業登記之範疇,不准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經營,另查社團法人 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非屬公司商業業務範疇,應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先 予敘明。 為避免假藉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而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者,現階段審 查程序仍有加嚴審查必要,防止業者以「合法登記」為名,從事可能涉及賭博等不法 情事之麻將、撲克活動,故擬針對申請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者,除應依本市營業 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辦理書面審查外,應配合本府各機關於營業場所現場會勘 及提出場所不從事麻將、撲克等行為之切結書,具結於營業場所未從事麻將、撲克等 行為,且符合本市都計、建管、消防、菸害防制等法令規定者,始准其登記休閒活動 場館業之營業項目,以掌握休閒活動場館業從事之活動項目,俾利本府各機關依規定 輔導管理,爰訂定本作業要點條文共計七點,其重點如次: 一、目的。(條文第一點) 二、定義。(條文第二點) 三、各機關分工事項(條文第三點) 四、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審查。(條文第四點) 五、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限制規定。(條文第五點) 六、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實施協查機制。(條文第六點) 七、已登記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之處置。(條文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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