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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85748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訂定總說明(114.08.05 訂定)》 一、按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修正說明,為期校內事權一致 ,強化管理效能,將國民補習教育相關規定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至國民教育 法第九章規範,國民補習教育將從現行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校中校」模式 ,轉為以學校設內部單位「進修部」之方式實施,納入校內行政管理,並定自一 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二、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民小學 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第二項)。……前二項 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第四項)。」以及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 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第一項)。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 )。」為使本市所轄國民小學之補校順利轉型為進修部,俾利日後運作相關業務 更臻完善,臺北市政府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進修部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本要點共計九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明定學校進修部之名稱。(第三點) (四)明定學校進修部之級別及修業年限。(第四點) (五)明定學校進修部之設立、停辦之辦理事項。(第五點) (六)明定學校進修部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之相關規定。(第六點) (七)明定學校進修部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第七點) (八)明定學校進修部經費編列規定。(第八點) (九)明定學校進修部收費事宜。(第九點) 四、本案業經本局一一四年八月一日北市教國字第一一四三零八五七四八號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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