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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通用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77-2、77-4、77-5、77-13、77-17~77-19、77-22、83、90、91、95、116、4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2.10.04 釋字第712號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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