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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8、26、34、42、61、65、78、87條條文;並增訂第18-1~18-9、36-1、73-1條條文;除第18條第6、7項、第26條第2~4項及第61條第1項第3款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18-1~18-8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2.02.06 釋字第708號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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