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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7-3、81-2、87條條文;增訂第47-4、47-5、79-1、81-3、81-4條條文;除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發布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6-1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司法院 104.09.25 釋字第732號
  •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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