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 司法院 98.05.22 釋字第660號
  •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七二五四號函,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漏稅額之規定,釋示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稅額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部分,符合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