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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教育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11條條文
1.
  • 司法院 100.01.17 釋字第684號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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