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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9條條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06年01月26日修正之第6條第1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0.05.27 釋字第687號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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