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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1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2、19、21、21-1、37、51、51-1、52條條文;並增訂第50-1條條文
1.
  • 司法院 99.07.30 釋字第680號
  •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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