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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3-1、5、12-2、14、16、16-1、19、20、21、24、32-1~33、39、40、43條條文;並增訂第14-3、19-1、40-1、40-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3款、第3-1條第2項、第4項、第3-2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2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第12-1條第9款、第12-2條第2項、第12-4條、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4-3條、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16-1條、第18條第2項、第19條第3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第24條、第2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5項、第3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第9款、第40-1條第4項、第40-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41條第2款、第4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司法院 106.07.21 釋字第751號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就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釋示,其中關於經檢察官命被告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之緩起訴處分部分,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之第26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部分,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統一解釋部分,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雖未將「緩起訴處分確定」明列其中,惟緩起訴處分實屬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故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解釋上自得適用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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