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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3-1、5、12-2、14、16、16-1、19、20、21、24、32-1~33、39、40、43條條文;並增訂第14-3、19-1、40-1、40-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3款、第3-1條第2項、第4項、第3-2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2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第12-1條第9款、第12-2條第2項、第12-4條、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4-3條、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16-1條、第18條第2項、第19條第3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第24條、第2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5項、第3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第9款、第40-1條第4項、第40-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41條第2款、第4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司法院 99.07.30 釋字第680號
  •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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