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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70521號令修正公布第6、3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80025834號令發布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款、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4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 司法院 105.12.30 釋字第743號
  • 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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