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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808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項、第3項、第6條第4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5條第2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序文、第1款、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第4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5條第2項、第27條第3項、第28條、第29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4項序文、第31條、第32條第1項第6款、第3項、第33條第4項、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4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1項、第4項、第49條、第50條、第55條第2項、第56條、第69條第2項、第75條第1項序文、第1款、第3款、第2項、第3項、第77條第1項、第81條第2項、第82條第1項、第2項、第83條、第85條第2項、第86條第4項、第87條序文、第2款、第90條第1項第4款、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5項、第6項、第7項、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2項、第98條、第99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司法院 99.07.30 釋字第680號
  •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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