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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大法官解釋

附錄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80067638號令發布定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1.
  • 司法院 100.01.17 釋字第684號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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