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4項後段、第7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2.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A號函
-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3項、第5條、第6條第3項後段及第10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6 北市法二字第9020661500號函
- 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乙節,並非屬自治事項,似不能以自治條例創設之,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管理委員會明定有當事人能力,則屬特別法之規定,與本案擬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情況不同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20 簽見
- 本案如認其屬地方制度法第28條所列舉之自治事項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定,故主管機關為執行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附帶意見所擬制定之自治條例,其適法性似無疑義
5.
- 法務部 89.07.24 (89)法律字第021445號函
- 關於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侵害地方自治權,有違憲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意旨,本部意見如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