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2.
- 法務部 96.08.21 法律字第0960025506號函
-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是否認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繼承人無需繼承?如無需繼承,則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捐債務,其債務之主體為何?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所擬之措施是否與解釋意旨相符等疑義
3.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