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8.03.27 法律字第10803504730號函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89條規定係第6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