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秘書處 91.12.02 院臺秘字第0910059457號書函 公文之內容若涉及副本收受者之權義,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要件者,該副本應即為行政處分,其效力與以公文正本送達無異,副本收受者不服者,亦得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