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97.04.01 處會訴字第0970012150號書函
- 再審決定按訴願法規定,經原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迴避之餘地
2.
- 行政院 93.05.18 院臺規字第0930000835號書函
- 訴願會委員對訴願事件是否有利害關係,宜就個案認定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具體事實足認其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定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7 簽見
- 訴願法第55條迴避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如訴願委員「現為」訴願當事人之其他事件代理人,又就所代理當事人之訴願事件為審理時,難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自以應行迴避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