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參照,所稱訴願之決定,係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53條規定決議後,依同法第89條規定所製作之訴願決定書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認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此所作成之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是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2.
- 行政院秘書處 94.07.01 院臺訴字第0940087388號函
- 訴願決定書應記載事項,包含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足以辨別訴願主體之資料,如有欠缺,應函請其依法補正,並據以載入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