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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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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1.07 行執一字第1006000005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參考辦理事項清單」所列辦理事項係例示性質,為各處辦理案件參考,惟各處為執行行為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注意比例原則適用,如清單未列而案件進行時認有辦理必要及效益事項,仍得依職權為之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10.28 行執一字第0990007811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參照,得否執行擔保人財產、應先執行物保或就人保、物保擇一執行,宜綜觀義務人、擔保人財產情形,徵詢移送機關意見,依公平合理原則,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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