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 交通部 95.10.20 交路字第0950010108號函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3.
- 法務部 95.09.21 法律字第0950035512號函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4.
- 法務部 91.09.18 法律字第0910036670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