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11320號書函
-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資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
-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5.01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 如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同意權事項,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者,其性質係屬陳情,各部落會議得按決議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3.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89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參照,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所得陳情範圍,並不限於法律或法規命令,尚包括行政機關為辦理行政事務所訂行政規則
4.
- 內政部 101.03.09 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函
- 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授理機關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後,其他機關應依據同法第171條規定認定陳情有無理由並採取後續作為
5.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決字第1000011783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私權爭執行政裁決程序,係行政機關立於第三者立場所為之決定,與行政程序法在規範作成行政行為之行政機關係事件當事人,性質上有顯著差異,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
6.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9147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自無違法可言之
7.
- 法務部 99.01.27 法律決字第0999003735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所謂之「行政違失」,係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但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因此,凡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有違反相關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之
8.
- 法務部 95.12.04 法律字第0950045305號函
- 函詢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處理期限暨不服檢舉案件處理結果一再重複覆議,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