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 104.02.17 院臺綜字第1040008388號
- 人民陳情案件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密」等級,應由受文機關視具體個案,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判斷
2.
- 法務部 102.05.08 法律決字第102005656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
- 法務部 101.09.13 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
-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4.
- 法務部 95.01.27 法政字第0951101264號書函
- 有關民間團體以密件行文,政府機關可否自行銷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