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7.16 法律字第11303507960號函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案件,固然應該積極、迅速且有效地處理,然而為避免影響行政效率,維持機關之正常運作,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倘經受理機關予以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不僅造成行政機關處理陳情案件之負擔,對陳情人及機關亦無任何實益可言,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2.
- 交通部 110.07.17 交路字第1100024327號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就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訂定之事實審查認定標準認尚有疑義一案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決字第10500223640號函
- 若人民陳情與先前陳情事件事實或理由已有所不同,或就行政機關漏未答覆部分再次陳情,應已非屬同一事由,則非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得不予處理情形範圍,又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未為適當處理及明確答覆,亦不得援引上述規定而不予處理
4.
- 法務部 105.07.21 法律字第10503509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款、第6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5.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03.11 電子郵件字第1050311號
- 電腦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免費軟體」一般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在符合其授權條件之範圍內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網友免費送出軟體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而定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17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9、26條、行政程序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具體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所主張,顯屬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處理,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陳情」規定辦理
7.
- 法務部 100.02.16 法律決字第1000700105號書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8.
- 法務部 90.04.24 (90)法律字第012271號函
-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