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8.10 法律字第0999031664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所稱「共同利益」,係指在同一行政程序中,對於特定之行政程序標的(如行政處分),多數當事人立於相同地位,具有共同法律上利益而言,如僅具事實上利益者,不屬之,惟如何認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8 北市法二字第09331584300號函
-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3.
- (廢) 內政部 91.03.18 台內地字第0910004121號函
- 關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實務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