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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04.17 法律字第104000573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58、63條規定參照,預備聽證程序中,為保障預備聽證當事人權利,自應類推適用上述相關規定,賦予就預備聽證主持人所為處置,認有違法、不當情形時,即時異議之機會,而主持人就當事人異議,應即時處理,如認有理由,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2.
  • 法務部 102.05.08 法律決字第102005656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
  • 法務部 101.08.30 法律字第1010014948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4.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決字第0970013724號書函
  •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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