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9.19 法律字第107035142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6、98、99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2款於第97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就第6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1.09.17 法律字第10100500430號函
-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0.11.15 法律字第1000028486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117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