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2.08 法制字第1110250194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連江縣政府91年7月26日制定公布之「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及110年12月24日函請備查之「連江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6條、第15條、第34條修正案等2案之意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386100號函
- 建照申請在前,建築許可及都市設計審議所應適用之法令,均以申請建照之時點為準,此可統一法令適用,使具有關聯性之建照申請及都市設計審議法令能一體適用,以免造成開發者不可預期的損失,影響法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