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8.05 法律字第11303510180號書函
-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小)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文教機構,屬於「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6.06.28 檔應字第1060003168號函
- 有關所詢檔案經調閱後之管理方式、土地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及檔案申請應用事項一案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06.25 檔應字第1040002435號函
- 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範疇是否含檔案法第1條及第18條之指導及適用爭議認定疑義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04.28 檔應字第1040001381號函
- 檔案法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法,二者間存有適用競合情形。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應用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依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辦理,但仍得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視個案開放提供使用
5.
- 法務部 99.10.27 法律字第099904154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BOT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