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4.01.14 法律字第10403500370號函 行政訴訟法第219、305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係就訴訟外締結行政契約所為規範,又訴訟上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其既已具有執行力,亦無須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自無須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亦即和解方案如屬訴訟上和解,應無上述行政契約執行名義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