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廢) 銓敘部 101.10.03 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 公務員違反失職之行為,其懲處權行使期間,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追溯時效相關規定,且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得追究。又機關撤銷重辦違法失職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者,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