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營建署 106.09.04 營署宅字第1060056386號函
- 領有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身心障礙證明之外籍人士,如未於我國設有戶籍,尚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轄區內居民」負擔健保費之補助款,倘不以「設籍」作為居住事實之判斷標準,實務上將有無從認定及執行之困擾,故本於行政效能之考量,自不宜以事實居住為準
3.
- 財政部 89.05.30 台財庫字第0890302794號函
- 未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除依規定辦理者外,得比照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