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銓敘部 111.12.26 部法五字第1115517864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55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政府如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3人,因轄內人口下降至未滿250萬人,且未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減置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各1人時,直轄市政府於組織編制未完成修正前,現職副秘書長有1人出缺時請即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
2.
- 內政部 96.10.29 台內法字第0960163844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